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6月13日
浙江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要求,加快老舊農機報廢更新,保持在用農機良好技術狀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促進農機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報廢更新品目范圍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品目范圍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糧食烘干機、烘干機熱風爐、履帶自走式旋耕機等。其中,拖拉機分為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和農田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含手扶變型運輸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農田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和履帶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分為輪式聯合收割機和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二、報廢更新原則
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及其他農業機械,根據其使用年限、安全技術狀態、排放和能耗狀況,鼓勵機主及時報廢更新。對達到報廢規定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依法實行強制報廢。
三、相關部門職責
本辦法落實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實施,財政、發展改革、商務、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實施。
四、報廢使用年限規定
(一)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強制報廢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9年,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12年;
(二)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推薦報廢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機10年,輪式拖拉機15年,履帶式拖拉機12年,聯合收割機10年;
(三)其他農業機械推薦報廢使用年限:手扶式水稻插秧機8年,乘坐式水稻秧機10年,機動噴霧(粉)機 10年,鍘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糧食烘干機8年,熱風爐8年,履帶自走式旋耕機12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電機小于等于18kW的)10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電機大于18kW的)12年。
五、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強制報廢規定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強制報廢:一是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二是非法拼裝的;三是因故損壞,發動機和底盤需要同時更換的;四是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排氣污染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拖拉機排放標準的;五是在一個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3次檢驗不合格的;六是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
六、已達報廢年限的農業機械監管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農業機械,應及時通過書面或電子信息推送的方式告知所有人。應當報廢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逾期6個月未辦理報廢,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公告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并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發現應當報廢而未報廢的拖拉機依法予以處理,并及時通知農業農村部門。
已達到推薦報廢使用年限的農機經修理或調整后,其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良好并符合在用機具排放標準,可繼續使用。
七、補貼政策
對老舊農機具報廢更新可實施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或省級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政策。省級報廢補償政策作為中央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其中報廢補償種類和補償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可動態調整。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情,出臺高耗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八、回收拆解規定
報廢農業機械由機主交售給報廢回收拆解企業進行回收拆解,由回收拆解企業按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進行回收拆解。鼓勵回收拆解單位提供上門回收便民服務,回收價格由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九、重點清退機具
加快推進手扶變型運輸機、燃煤熱風爐等安全性能差、高耗能高排放的農業機械報廢退出。另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其他規定與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使用年限,是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從注冊登記之日起至規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對應日期。其他農業機械推薦報廢使用年限是指機主購買之日起至規定使用年限最后一年的對應日期。本辦法所稱的檢驗周期,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墩憬⊥侠瓩C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農機發〔2019〕6號)同時廢止。